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 GB50229-2019


3.0.1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分类,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储存物品中的可燃物数量等因素分类,并均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表3.0.1 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及防火分区
表3.0.1 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及防火分区
表3.0.1 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及防火分区
  注:当特种材料库储存氢、氧、乙炔等气瓶时,火灾危险性应按储存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物品确定。
3.0.9 发电厂建筑物内电缆夹层的内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00h的不燃烧体。
4.0.15 厂区内建(构)筑物、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0.15 的规定;高层厂房之间及与其他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在表4.0.15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m。
表4.0.15
    注:1 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构)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当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时,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建(构)筑物与屋外配电装置的防火间距应从构架算起;屋外油浸变压器之间的间距由工艺确定;
    2 表中油漫变压器外轮廓同丙、丁、戊类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包括汽机房、屋内配电装置楼、主控制楼、集中控制楼及网络控制楼;
    3 氢气罐与氢气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氢气罐的直径;
    4 氢气罐总容积应按其水容积(m³)和工作压力(绝对压力)的乘积计算;
    5 点火油罐之间、点火油罐与建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的规定。点火油罐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按丙类可燃液体储罐总容量不大于5000m³确定;当点火油罐储存乙类可燃液体时,其防火间距应采用括号内数值;
    6 液氨储罐与建(构)筑物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液氨罐总容积和单罐容积较大者确定;
    7 液氨储罐与厂外铁路和厂外道路的防火间距,厂外铁路系指企业专用线,厂外道路系指三级、四级公路。
5.1.1 汽机房、除氧间、煤仓间、锅炉房、集中控制楼的安全出口均不应少于2个。上述安全出口可利用通向相邻车间的乙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车间地面层至少必须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5.1.2 汽机房、除氧间、煤仓间、锅炉房最远工作地点到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的距离不应大于75m;集中控制楼最远工作地点到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楼梯间的距离不应大于50m。
5.1.3 主厂房至少应有1个能通至各层和屋面且能直接通向室外的封闭楼梯间,其他疏散楼梯可为敞开式楼梯;集中控制楼至少应设置1个通至各层的封闭楼梯间。
5.2.5 配电装置室房间内任一点到房间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15m。
5.3.7 主厂房疏散楼梯间内部不应穿越可燃气体管道,蒸汽管道,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和电缆或电缆槽盒。
6.2.4 煤粉系统的设备保温材料、管道保温材料及在煤仓间穿过的汽、水、油管道保温材料均应釆用不燃烧材料。
6.4.8 油罐区卸油总管和供油总管应布置在油罐防火堤外。油罐的进、出口管道,在靠近油罐处和防火堤外面应分别设置隔离阀。油罐区的排水管在防火堤外应设置隔离阀。
6.4.17 油系统的设备及管道的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6.5.2 发电厂氢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汽机房内的氢管道应布置在通风良好的区域;
    2 发电机的排氢阀和气体控制站(氢置换设施),应布置在能使氢气直接排往厂房外部的安全处,排氢管必须接至厂房外安全处;排氢管的排氢能力应与汽轮机破坏真空停机的惰走时间相配合,排氢管管口应设阻火器;
    3 除必须用法兰与设备和其他部件相连接外,氢气管道管段应釆用焊接连接;与发电机相接的氢管道,应采用带法兰的短管连接;
    4 氢管道应有防静电的接地措施;
    9 发电机氢气管道应设置检漏装置。在发电机工作氢压高于冷却水压时,冷却水侧也应设置氢气监测器和报警器。
6.7.3 油量为2500kg及以上的户外油浸变压器或油浸高压并联电抗器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6.7.3的规定。
表6.7.3 户外油浸变压器或油浸高压并联电抗器之间的最小间距
6.7.6 35kV及以下户内配电装置当未采用金属封闭开关设备时,其油断路器、油浸电流互感器和电压互感器,应设置在两侧有不燃烧实体墙的间隔内;35kV以上户内配电装置应安装在有不燃烧实体墙的间隔内,不燃烧实体墙的高度不应低于配电装置中带油设备的高度。
    总油量超过100kg的户内油浸变压器,应设置单独的变压器室。
6.8.4 防火墙上的电缆孔洞应采用耐火极限为3.00h的电缆防火封堵材料或防火封堵组件进行封堵。
6.8.7 对主厂房内易受外部火灾影响的汽轮机头部、汽轮机油系统、锅炉防爆门、煤粉系统防爆门、排渣孔朝向的邻近部位的电缆区段,应采取防火措施。
6.8.8 当电缆明敷时,在电缆中间接头两侧各2m~3m长的区段以及沿该电缆并行敷设的其他电缆同一长度范围内,应采取防火措施。
6.8.11 在电缆隧道和电缆沟道中,严禁有可燃气、油管路穿越。
6.8.12 在敷设电缆的电缆夹层内,不得布置热力管道、油气管以及其他可能引起着火的管道和设备。
7.1.4 厂区内消防给水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发生火灾的次数及一次最大灭火用水量计算。建筑物一次灭火用水量应为室外和室内消防用水量之和。
7.3.1 下列建筑物或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1 主厂房(包括汽机房和锅炉房的底层、运转层,煤仓间各层,除氧器层,锅炉燃烧器各层平台,集中控制楼);
    2 主控制楼,网络控制楼,微波楼,屋内高压配电装置(有充油设备),脱硫控制楼,吸收塔的检修维护平台;
    3 屋内卸煤装置、碎煤机室、转运站、筒仓运煤皮带层;
    4 柴油发电机房;
    5 一般材料库,特殊材料库。
7.5.3 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水喷雾灭火系统的建筑物与设备的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7.5.3的规定。
表7.5.3 自动喷水、作用面积强度及水喷雾强度
表7.5.3 自动喷水、作用面积强度及水喷雾强度
    注:点火油罐的冷却水供给强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的规定。
7.6.4 消防水泵房应有不少于2条出水管与环状管网连接,当其中1条出水管检修时,其余的出水管应能满足全部用水量。消防泵组应设试验回水管,并配装检查用的放水阀门、水锤消除、安全泄压及压力、流量测量装置。
7.13.7 点火油罐区的火灾探测器及相关连接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9.1.1 自动灭火系统、与消防有关的电动阀门及交流控制负荷,应按保安负荷供电。当机组无保安电源时,应按Ⅰ类负荷供电。
9.1.2 单机容量为25MW以上的发电厂,消防水泵及主厂房电梯应按Ⅰ类负荷供电。单机容量为25MW及以下的发电厂,消防水泵及主厂房电梯应按不低于Ⅱ类负荷供电。单台发电机容量为200MW及以上时,主厂房电梯应按保安负荷供电。
9.1.3 发电厂内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当本身带有不间断电源装置时,应由厂用电源供电。当本身不带有不间断电源装置时,应由厂内不间断电源装置供电。
9.1.4 单机容量为200MW及以上燃煤电厂的主控室或集控室及柴油发电机房的应急照明,应采用蓄电池直流系统供电。当难以从蓄电池或保安电源取得应急照明电源时,主厂房出入口、通道、楼梯间及远离主厂房的重要工作场所的应急照明,应采用自带电源的应急灯。其他场所的应急照明,应按保安负荷供电。
9.1.5 单机容量为200MW以下燃煤电厂的应急照明,应采用蓄电池直流系统供电。
9.2.1 当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时,应按表9.2.1中所列的工作场所装设继续工作或人员疏散用的应急照明。
表9.2.1 发电厂装设应急照明的工作场所
表9.2.1 发电厂装设应急照明的工作场所
表9.2.1 发电厂装设应急照明的工作场所
10.1.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分类,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储存物品中的可燃物数量等因素分类,二者均应符合表10.1.1的规定。
表10.1.1 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
表10.1.1 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
  注:1 除本表规定的建(构)筑物外,其他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及耐火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2 当油处理室处理重油及柴油时,火灾危险性应为丙类;当处理原油时,火灾危险性应为甲类;
         3 当特种材料库储存氢、氧、乙炔等气瓶时,火灾危险性应按储存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物品确定。
10.2.1 天然气调压站、燃油处理室及供氢站应与其他辅助建筑分开布置。
10.2.2 燃气轮机或主厂房、余热锅炉、天然气调压站及燃油处理室与其他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10.2.2的规定。
表10.2.2
10.5.3 燃机电厂同一时间的火灾次数应为1次。厂区内消防给水水量应按发生火灾时一次最大灭火用水量计算。建筑物一次灭火用水量应为室外和室内消防用水量之和。
11.1.1 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分类,并应符合表11.1.1的规定。
表11.1.1 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
表11.1.1 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
11.1.5 变电站内建(构)筑物及设备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1.1.5的规定。
表11.1.5 变电站内建(构)筑物及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m)
表11.1.5 变电站内建(构)筑物及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m)
11.2.8 地下变电站、地上变电站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少于2个。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应在地上首层釆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连通部分完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
11.2.9 地下变电站当地下层数为3层及3层以上或地下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时,应设置防烟楼梯间,楼梯间应设乙级防火门,并向疏散方向开启。防烟楼梯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11.5.11 变电站消防给水量应按火灾时一次最大室内和室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
11.5.17 消防水泵房应有不少于2条出水管与环状管网连接,当其中一条出水管检修时,其余的出水管应能满足全部用水量。消防泵组应设试验回水管,并配装检查用的放水阀门、水锤消除、安全泄压及压力、流量测量装置。
11.6.1 地下变电站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有采暖区域严禁采用明火取暖;
    2 电气配电装置室应设置火灾后排风设施,其他房间的排烟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3 当火灾发生时,送排风系统、空调系统应能自动停止运行。当采用气体灭火系统时,穿过防护区的通风或空调风道上的阻断阀应能立即自动关闭。
11.6.2 阀厅应设置火灾后排风设施。

11.7.1 变电站的消防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泵、自动灭火系统、与消防有关的电动阀门及交流控制负荷,户内变电站、地下变电站应按I类负荷供电;户外变电站应按Ⅱ类负荷供电;
    2 变电站内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当本身带有不停电电源装置时,应由站用电源供电;当本身不带有不停电电源装置时,应由站内不停电电源装置供电;当电源采用站内不停电电源装置供电时,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并应保证在系统处于最大负载状态下不影响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正常工作,不停电电源的输出功率应大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全负荷功率的120%不停电电源的容量应保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在火灾状态同时工作负荷条件下连续工作3h以上;
    3 消防用电设备采用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时,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自动切换;
    4 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应采用蓄电池直流系统供电,疏散通道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继续工作应急照明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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